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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机动车报废标准是什么?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工业发展比较迅速,汽车质量也在不断提高,后来我国就重新定义了吉水县机动车报废标准,2000年我国将机动车报废标准延长至15年,也就是说,当时车主可以将车辆早多开5年时间,这对于车主来说是一件好消息,但是今年有重新制定了新的吉水县机动车报废标准,那么新的吉水县机动车报废标准是什么?接下来,就由小编带领大家一起去看看吧!


吉水县机动车报废标准是: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不同类型的机动车报废条件如下

1、被盗抢的机动车、(一)对网上能查询到被盗抢信息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结案的被盗抢机动车,车主可凭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和县级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办理注销登记;(二)对网上未能查询到被盗抢信息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结案的被盗抢机动车,车主可凭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和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办理注销登记。

2、自行解体出售的摩托车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自行解体作为废旧金属出售的摩托车,可凭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和作出的相关书面说明办理注销登记。

3、赠予或转卖后未过户的机动车对赠予或转卖他人后,未办理转移登记且无法找到受予人或受卖人的,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可凭车辆所有人的申请和作出的相关书面说明办理注销登记。


上面的内容就是吉水县机动车报废标准的介绍,大家都可以看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车辆出现的以上的情况车主可以联系解体厂办理车辆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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